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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输水管等4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发证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 2019-09-18     二维码分享

来源:产品监督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开展2018年输水管等4种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取消发证产品质量

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质监局(市场监管部门),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质监局,相关质检机构:

按照2018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局决定对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的输水管、机动脱粒机、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橡胶密封制品等4种产品生产企业开展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产品种类

(一)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输水管

(二)农业生产资料:机动脱粒机

(三)电工及材料产品: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橡胶密封制品

二、抽查范围、批次

具体抽查范围、批次见附件1。

三、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输水管等4种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产品的抽样和检验,按照省局统一印发的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执行,以上4种产品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另行印发。

四、监督抽查任务分工

(一)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承担输水管的抽检工作;

(二)陕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总站承担机动脱粒机产品的抽检工作;

(三)陕西省有色金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抽检工作;

(四)国家橡胶密封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橡胶密封制品产品的抽检工作。

五、监督抽查工作安排

(一)实施抽样阶段。所有抽检产品应于2018年8月5日前完成抽样工作(输水管、机动脱粒机实施现场检验的除外),承检机构填写《2018年输水管等4种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抽样数量反馈表》(见附件2),加盖承检机构公章后传真至省局监督处并上报抽样单。

(二)检验和异议处理阶段。承检机构对所承检产品的样品确认和检验工作应于2018年8月25日前完成(现场检验产品可不按上述时间所限),于9月10日前完成结果确认和异议处理工作,对企业提出异议要求复检的要将处理情况报省局监督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结果确认工作由承检机构负责完成。

(三)结果上报阶段。承检机构对检验结果及相关情况核对无误后,于2018年9月15日前完成监督抽查结果汇总上报工作,同时将附件2、附件3、附件4、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结果确认的快件单复印件(原始投递单及邮件处理过程单)、监督抽查总结等材料按要求一并报送至省局。监督抽查总结包括:监督抽查基本情况、产品质量状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需要采取的措施及建议。上报纸质总结材料一式二份,同时上报电子版,电子版发至电子邮箱943876940@qq.com。

2018年9月20日前,由具体承检单位完成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信息系统(http://sxgyp.4ugood.net/Default.aspx)中监督抽查结果网上录入工作。(录入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可咨询:北京永杰友信科技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黄晓慧:18539389593 .熊小玉:18039663794.客服电话: 400-6371070转802 )

2018年9月30日前将抽样单、检验报告及结果确认有关资料以快件形式寄送至企业辖区所在市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六、监督抽查有关要求

(一)监督抽查工作严格遵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更改和调整。对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按照该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承检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要按省局的统一要求,立即组织力量,认真学习、周密部署、迅速落实、协调配合,组织抽样和检检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标准、规范和制度,确保抽查工作质量。 各市(区)局要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抽样环节和现场检验的配合工作。

(三)严格实行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不能参与对自己所抽样品的检验,抽样人员和抽样企业采取“双随机”方式。

承检机构在抽样前应当主动和相关市(区)、县局联系,**工作程序的合法性。

参与抽样和检验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督抽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抽查范围及生产企业名单进行抽样,按照总局有关要求,依法、科学、公正地完成抽检任务。

抽样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规定的抽样要求完成抽样工作,不得违规抽样。

(四)在生产企业抽取的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本次监督抽查不收取检验费用。对拒检企业,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市(区)局与各相关质检机构在抽样时需出示监督抽查通知文件和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实施抽样工作。对于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抽样。

(六)承检机构在检验中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七)受检企业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检单位提出,承检单位依法受理复检。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八)承检机构应及时将检验报告寄送各相关市(区)局,相关市(区)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后处理工作,并及时将后处理结果上报省局产品质量监督处。